◆教育: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鼓励降低或取消高中择校费
◆住房:廉租房、经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服务业:逐步实现全省用电同网同价
◆民营经济:允许进入领域实行与国有资本相同价格与收费政策
省物价局8月16日发布《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重就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调结构、 转方式的价格体制机制和价格政策体系,从优化经济结构、 培植工业经济新优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价格体制机制创新等六个方面制定了28条具体价格政策措施。
对新能源产业、服务业、民营经济发展在价格政策上予以倾斜。《 意见》 指出,对省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以及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和海洋开发、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减免用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费和产权登记费。对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对风力发电,逐步加大省级补贴力度, 2010-2012年上网电价原则上按上网电价每千瓦时 0.7 元的标准执行;对农林生物质发电,在国家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再争取每千瓦时 0.10元的临时补贴。对地面光伏发电,实行国家、 省、市三级分摊办法,初步确定 2010 年、 2011年、 2012 年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目标电价(含税)分别为每千瓦时1.7元、 1.4元、 1.2元。
为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我省将在部分市实现服务业用水、电、 气与工业同价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省用电同网同价。对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场站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降低价格与收费门槛,对于国家和省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矿产资源、 自然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实行与国有资本一视同仁的价格与收费政策。
积极推行差别水价政策。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对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 0.05 元提高到 0.10元,淘汰类企业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落实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适当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加大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季节性浮动价格政策落实力度;结合末级渠系改造,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健全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抽采地下水的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对已完成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居民用户,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政策;对造纸、漂染、电镀等高耗水行业中的落后产能研究实施差别水价政策,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意见》指出,2012年前,我省对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规定标准的30%-50% 收取。严禁违规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逐步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和高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鼓励降低或取消高中阶段择校费。
医药价格方面。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动态监测,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加强政府定价药品成本调查,完善药品定价机制,逐步推行对医疗机构销售高价药实行低差率、低价药实行高差率的差别加价政策。
完善住房价格政策。严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来源:上海证券报)